青岛七旬老两口要离婚 老太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7-03-20 07:55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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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丈夫教育女儿不当动辄打骂,妻子为了女儿好好高考申请人身保护令;妻子长期遭到丈夫殴打,不仅如此,其还对孩子多次殴打……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但如果在婚姻中遇到了欺骗、伤害甚至是家暴,每个人都应该懂得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2016年青岛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件,尽管和2015年发出的11件相比数量有所下降,但反家暴的力度却没有丝毫减弱。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全社会都开始更加关注这个问题。

  

视觉中国供图



  结婚15年,长期忍受家暴

  结婚15年,孙某长期受到丈夫刘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更是变本加厉。因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孙某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后来,孙某及孩子再次受到丈夫殴打。2016年2月29日,孙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考虑到刘某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法院建议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7日,孙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她和儿子受伤部位照片一宗、医院病历7份。经审查后,即墨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打骂孙某及孩子,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由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孙某反映刘某再未骚扰其和儿子的正常生活。

  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青岛地区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妥善处理了孩子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调解离婚后,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均意识到已经死亡的婚姻如果硬性维持下去,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最大的伤害。

  老汉提离婚,老太申请保护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孙某(女)于1969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已年过七旬。两人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5月开始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分居两间。其间李某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孙某离婚。经即墨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四间由双方各分得两间,自正屋正中至南院墙根垒界墙,并另开大门。达成协议后,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不准辱骂女方,不准干涉女方生活。

  考虑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情况,即墨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打骂孙某;禁止李某干扰孙某的生活。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李某来说是禁令,如果李某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签发后,孙某和李某最终心平气和、相安无事,各过各的日子。

  孩子遭家暴,法律撑起保护伞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周某(男)是夫妻,周某因教育女儿,对女儿进行殴打,妻子张某制止过程中又被周某打骂。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即墨法院调解,双方考虑孩子正值高三,面临高考,均同意法院给予双方调整夫妻关系、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孩子高考前张某与孩子同住,待孩子高考结束后再考虑离婚问题。张某遂申请法院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

  考虑到周某打骂孩子的事实,即墨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周某打骂张某和孩子;禁止周某干扰张某和孩子的生活。周某表示接受,愿意给孩子和妻子营造安稳平和的环境。人身保护裁定签发后,他们的孩子顺利完成高考。妻子张某亦再没有提起诉讼。

  ■记者分析 认定家暴,存在举证难题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明确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即墨法院民三庭李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家庭中存在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不是所有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应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执打闹,偶尔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所以法院要认定家庭暴力,必须是侵害行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又不是很多,很难定性为家庭暴力。

  记者经过采访了解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认定难的情况。首先是被害人举证比较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被害人因为各种原因举证比较困难,有的被害人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而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即使有邻居发现也因害怕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作证。其次,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造成被害人的伤情并不严重,很多为软组织挫伤甚至没有留下明显伤痕,这种肉体的轻伤害往往造成被害人疏于求医、求救,致使证据缺失。再次、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在经济上和知识上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害怕实施暴力行为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会千方百计加以隐瞒。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有证据可寻,而精神暴力带给受害者的是精神痛苦更是难以取证。

  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要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记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来进行举证。总之,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受害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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