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24日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其中对于离婚1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通知提出,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1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商业银行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又电 记者24日从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获悉,该部门通知北京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办理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常形态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据介绍,“停止办理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常形态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一是房屋形态不能满足居住功能。如面积过小不能进行居住;或者原本使用功能便是为其他房屋的使用提供配套性服务的,如用于通行的廊子或通道;或者设计用途本身为非住宅,如用于存放汽车的车库等。二是要求对上述不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进行单独转让的。三是要求上述不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登记为“住宅”用途的。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存在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又无法提供合法审批证明文件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擅自将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常形态房屋进行交易并要求按“住宅”用途进行转移登记,属于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符合登记要求,因此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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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凡厦门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厦门本地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在购房贷款方面,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各银行需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
在房屋公证方面,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对于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受理。
当业主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二手房出售信息时,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据新华社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