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经营者扰乱价格秩序 或将被纳入失信记录

2017-04-05 11:0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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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起草了《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6日前反馈至青岛市物价局。

  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食盐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物价局起草了《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6日前反馈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物价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qdwjj@qingdao.gov.cn,联系电话:85911409。

  据悉,该意见征求稿规定,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食盐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模糊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食盐,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食盐价格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价格信息。

  当食盐销售市场因供求失衡等因素影响,导致争购、抢购或购买频率明显增加,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发生重大异常波动,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和按政府要求的储备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致使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也不被允许,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经营者严重价格失信记录,纳入本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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