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督导和模拟测评情况,按照《济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督查问责暂行办法》《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文明委同意,4月28日济宁市文明办决定撤销以下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多次推卸责任,情节严重,致使城区农贸市场内乱扔杂物、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现象严重。撤销其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济宁市地震局在模拟测评中,列市直部门单位最后一名。撤销其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在模拟测评中,列街道最后一名。撤销其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记者 吕光社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