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拆迁过渡费涨了!回迁逾期补偿按双倍支付

2017-05-16 21:46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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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无法按期回迁的拆迁市民,补偿过渡费要提高标准啦。5月16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意见,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关于“补偿过渡费”的修改,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修正案中将“增加”正式确定为“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前将“信用公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3年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施行了4年的时间。

5月16日,记者从了解到,市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启动了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订。

修正案首先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在征收实施流程上,记者了解到,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新房无法按期交房过渡补偿翻倍

在过渡补助等费用规定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修正案将过渡补偿费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此可见,修正案中将“增加”正式确定为“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提高了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的补助标准。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修正案将过渡补偿费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由此可见,修正案将逾期交房的补偿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同样也规定为双倍补偿。

据介绍,本市市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级市的有关费用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正案删除审计、监察论证环节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规定: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修正案删除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计、监察。

据介绍,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修正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4号楼,邮编:266000,联系电话及传真:0532—85933369,邮箱:liwei7995@126.com)。 [编辑: 张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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