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宣传海报与实物不符 快餐店被投诉

2017-05-25 10:0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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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初,市南区段先生到某西式快餐门店吃早餐,他看到店门口的宣传画上有一款套餐,一杯热饮,一份主食,分量十足 ,每份价格只需6元,很是心动。算来很实惠,就欣然点餐,可是上餐之后,却大吃一惊。图片上的主食看起来比热饮大很多,结果实物只有一点点 ,两口就吃光了,饭没吃饱,生了一肚子气。找店家进行理论,前台的服务人员指着海报上都写着了,“食品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但段先生向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路所投诉,认为快餐店进行了虚假宣传,对自己造成了欺骗。

  食品宣传与实物不符,快餐店被投诉

  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快餐店展开现场调查。前台的服务人员解释道,虽然食物和宣传海报不太一样,但在展示灯柜和海报上都写着了,“食品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但是工作人员查看了海报之后并未发现该提示语,遂要求服务员为其指出标注在什么地方?后来在约2米长1米宽的巨幅展示灯柜前,服务员的手指毫不迟疑地停留在灯柜左下角,只见一排米粒大小的字,工作人员使劲眯起眼睛也看不清。“这就是你们所谓的提示语吗?你能看清吗?”工作人员向服务员发问,又随机询问了店内几位点餐的顾客,无论是戴眼镜的上班族,还是眼神清透的学生,都纷纷摇头表示看不清,也从来没有注意到左下角还有一排小字。闻此,服务员的手指慢慢垂了下来,默不做声。

  为此,中山路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约谈了快餐店的负责人,负责人解释道,广告上的图片为了增强效果确实将食物的直径放大了,也承认提示标语过小的事实,但他解释灯箱以及广告贴纸都是公司统一定制发放的,并且经过公司法务部的审查,应该没有问题,并且此前从未遇到类似投诉。

  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快餐店虽然写有“食品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的提示语,但是提示语的尺寸偏小,超出了正常自然人的合理视力范围,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经营者单方面减轻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消法》所禁止的行为。

  最终 ,快餐店为段先生退还早餐费,并进行了道歉。中山路市场监管所对快餐店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负责人,跟公司法务部进行情况汇报,在今后的广告制作中将提示标语合理放大。经过整改,快餐店已将涉及投诉的广告换下,对不便替换的灯箱,也加贴了字体较大的贴纸,足够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

  消费者要擦亮眼,留好小票以便维权

  中山路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告商家,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图片并无明确的尺寸进行规范,允许适度的修改和润色,但在精美的图片下,加上一句“一切以实物为准”并不能成为商家逃避法律责任的口实。

  “一切以实物为准”在法律意义上来讲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此可见,商家必须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口头说明或将提示标语放到显著位置。

  中山路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现在很多餐饮行业的商家为了促销都会在菜单或者宣传册上配上精美的图片,但是实物并不如此,要擦亮眼睛。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要保留好就餐小票,方便的情况下对菜单和食品实物进行拍照,以便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维权。

  城市信报记者 尚青龙 通讯员 姜峰刘泽睿 张英刚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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