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6月8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日前,该部门公布了关于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针对超期临时过渡费和超期停产停业损失金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正。
据了解,日前,市政府召开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草案),近期将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结合国家审计和监察工作要求和机制的调整,对明确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以及研究论证征收补偿方案时,审计和监察部门不再参与,二是对青岛市房屋征收超期临时过渡费和超期停产停业损失金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均按原标准双倍执行;三是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了被征收房屋权属转移和注销办理程序,已确保被征收人居民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二、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计、监察。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将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编辑: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