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司机酒驾伤人 被"保险"追偿1.5万余元

2017-06-11 07:59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玉凡 李珍 通讯员 徐丽丽 报道

  半岛都市报6月10日讯 9日,即墨市法院发布一起保险公司向“酒驾”酿事故的被保险人追偿理赔款的案件。“酒驾”司机王某某被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追偿已赔付给伤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14年11月,即墨市民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沿辽河一路行驶,与骑电动车的索某某相撞,导致两车损坏、索某某受伤。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驾车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索某某遂将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起诉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均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的赔偿限额,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赔偿索某某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遂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1.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1.5万余元。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青鹤介绍,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系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赔偿给索某某的理赔款由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且某保险公司即墨支公司已将理赔权转给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故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有权向王某某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杜倩倩]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青岛 酒驾 保险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