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14日,青岛市环保局正式发布《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今年岛城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市区PM2.5、PM10浓度年均值分别不超过42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改善8.7%和17.6%以上。四市PM2.5、PM10浓度年均值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6.7%和17.6%。
该《方案》提出燃煤污染高效治理、工业粉尘和工艺废气污染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6大方面共32条“治气”大法,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宣传手段,以治理颗粒物为核心,全面深化污染治理。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深化工业粉尘和工艺废气污染治理,强化对钢铁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7年力争完成各类工业VOCs治理项目90个。
此外,青岛还将严格限批,对排放相关恶化因子的涉气建设项目实施环保限批;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案,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轻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方案》还对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力度工作作出要求,提出重点加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违法信息、限产停产整治及进展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继续实时发布各区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月度、年度综述和生态补偿结果;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污染治理工作。
青岛2017年“治气三十二法”详细
(一)履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1.充分发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岛市贯彻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工作方案》《青岛市大气治理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定期调度、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2.督促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扬尘、裸土绿化、道路保洁、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推动市城乡建设委在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3.联合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对各区、市政府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每季度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各区、市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实施燃煤污染高效治理
4.全面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青环发〔2015〕112号),制定年度全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燃煤机组和市区范围内所有1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0台。
年底前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机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在采暖季(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停产。
5.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辖区内所有钢铁企业、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
6.6月底前全部完成辖区内高架源的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和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工作,年底前完成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督促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单位配备符合规范的超低连续监测系统,对已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督促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更新。
7.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定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燃煤小锅炉进一步摸底排查,10月底前,全面淘汰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8.落实《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青政发〔2014〕23号)要求,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三)深化工业粉尘和工艺废气污染治理
9.加强炉窑使用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0.强化对钢铁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钢铁行业环境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鲁环办函〔2016〕159号)要求,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治理,落实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附件1),监督实施钢铁企业错峰限停产方案。
11.继续深入开展工业堆场、煤场及水泥、砖瓦行业生产扬尘治理,强化煤堆、料堆等的监督管理。督促堆(料)场配套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不能密闭的,配置围挡、覆盖、洒水喷淋等设施。全年完成工业扬尘污染治理项目15个。
12.在对辖区砂石加工厂、洗砂场和混凝土搅拌站清查基础上,加大管理力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规范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无环评手续,且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依法履行职责,报请辖区政府给予关停。
(四)全面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研究,组织开展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落实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计划,2017年力争完成各类工业VOCs治理项目90个。
14.开展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对照重点行业治理标准(附件2),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15.组织开展有机化工重点企业排查,确定有机化工行业开展泄露检测与维修(LDAR)工作企业名单,10月底前组织列入名单的重点有机化工企业完成LDAR工作,并编制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1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对石化企业开展LDAR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档案,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
(五)继续大力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7.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
18.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监管,通过开展停放地抽检、遥感检测、有奖举报、专项整治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无标车、重型柴油车的监管;组织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相关要求。
19.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检查。
(六)采取综合性管理措施控制大气污染
20.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工作,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调控方案要求和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加大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确定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和减排量,并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去。
21.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2.开展港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编制港口污染源排放清单。
23.配合推进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工作,协助市搬迁办及时办理搬迁企业环保手续,加快搬迁项目推进。
24.严格燃煤锅炉、砂石加工厂、混凝土搅拌站、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环境准入管理,严格选址和污染控制措施。
25.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限批管理要求,对排放相关恶化因子的涉气建设项目实施环保限批。
26.启动农业源氨排放情况调查,初步了解重点区域主要作物、畜禽养殖氨排放情况。
27.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28.按照环保部和省厅要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案,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轻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9.加强执法,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行动计划,将低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企业纳入监管网格,实施重点监管。充分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手段,强化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0.完成新一轮细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1.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微博等渠道以及各类专项宣传活动,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社会监督员、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居民等社会各界,介绍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群众参观环保重点工程,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32.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加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违法信息、限产停产整治及进展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继续实时发布各区市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月度、年度综述和生态补偿结果;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污染治理工作。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