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2017年5月21日,龙口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称,龙口市某省道道南树木被采伐多棵。接报后,民警迅速到达伐树地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展开调查。
经查:某村村民孙某因其承包地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其它农作物的生长且树木上面架有高压线,线树矛盾严重,安全隐患极大,遂与伐树工人协商将其承包地里的树木去树头。5月初,伐树工人到孙某承包地对其树木进行去树头处理,由于采伐幅度过大,导致树木被毁坏。经林业局、街道林业站工作人员、孙某三方共同勘查:树木共计91棵,树头被削除,树种全部为杨树,根径平均18.6厘米。
孙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削除树木树头,修剪幅度过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定性为毁坏林木林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孙某行政罚款和补植树木二百七十三棵的行政处罚。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