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依法查处非法排污……为保护环境和国有资产,检察机关针对这些行为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6月27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十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青岛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青岛百巨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宝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两公司仅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截至2017年3月29日,尚欠缴土地出让金共计2705余万元。
为督促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2017年4月1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严格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的法定职责,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收缴两家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胶州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在地块所在地管委会及办事处配合下,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并告知检察机关监督情况,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出让金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4月27日,两公司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160余万元。
典型案例二 泰安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新泰市环保局对南官庄养殖场非法排污依法查处案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石莱镇南官庄养殖场占地96亩,建有24个养殖棚,养殖种鸭约五万只。该养殖场在建场时未通过环保测评,平时粪便、废水等废弃物囤积在场区的10个沉淀池内,经沉淀后外排至河中,导致河水严重污染,河两岸井水无法正常饮用,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
为督促新泰市环保局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9月11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泰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石莱镇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履职。
新泰市环保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环境现场勘察意见》,对养殖场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养殖、进行整改,并罚款8万元。目前,养殖场已全面整改,当地环境和生态明显好转,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可。
典型案例三 日照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日照市环保局岚山分局对25家钢渣磁选厂污染环境依法查处案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崔景阳村及附近村居有20多家钢渣磁选厂在未经许可、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钢渣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排污。经检测,排放的工业污水为强碱性废水,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当地环境。
为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日照市环保局岚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排污的钢渣磁选厂进行查处。
日照市环保局岚山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共查处并关停非法排污钢渣磁选厂25家,拆除相关违法机械设备105台(套)。此外,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中10家钢渣磁选厂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将相关案卷移交公安机关,10家企业负责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四 德州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武城县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履职案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老城镇范庄村村民孙某某,通过与村民私自协商的方式,占用该村承包责任田,于2013年6月开始动工修建厂房,用于生产电动汽车,共占地15.2亩,其中建设用地0.76亩、耕地14.44亩。
为督促国土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国家耕地资源,2017年1月22日,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城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责令孙某某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城县国土资源局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孙某某限期拆除厂房。目前,厂房已基本拆除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五 聊城茌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茌平县环保局对信发公司非法排污依法查处案 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2016年茌平县环保局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份,罚款金额共计4710万元,但截止2017年2月14日,上述罚款均未收缴到位。
2017年2月14日,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茌平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缴对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的罚款,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茌平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依法督促涉案公司积极缴纳罚款并做好环保设施建设。目前,4710万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已全部达标,当地的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提起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青岛莱西市人民人民检察院对莱西市水利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6月27日,青岛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莱西市日庄镇堤上村小沽河河道采砂权后,长期违法大面积超采,经鉴定,该公司堤上砂场共采砂34万余立方米,超采32万余立方米,价值高达1200余万元。对此,莱西市水利局仅于2014年12月10日认定砂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超范围采砂75立方米,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却一直未依法履行职责。2015年10月28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西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非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莱西市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8月17日,层报最高检批准后,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我省首例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莱西市水利局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莱西市水利局主动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2017年4月11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莱西市水利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马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2月至4月,王某某、马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于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余吨废酸液储存于厂院北墙外的废水池内,废酸液渗漏后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将废酸液抽到厂院东墙和西墙外的排水沟,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对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4月底,污染作坊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后,王某某又将20余吨废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内,产生污染沙土223吨,系危险废物。经鉴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为对污染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共计77.6万元。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废酸液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烟台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7.6万元。2017年5月31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鲁06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三 潍坊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对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6年1月至2016年4月,任某某等三人在所承包的昌乐县乔官镇驻马河村、朱汉镇小官庄村的土地上,未经许可擅自开采麻刚沙并销售获利。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任某某等人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但任某某等人在缴纳罚款后,并没有停止开采行为。经现场勘测,任某某等人非法开采麻刚沙破坏耕地面积共计达150.67亩,并造成矿产资源大量流失。
2016年4月18日,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向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非法采沙的行为予以查处,并责令任某某等人修复破坏的耕地。同年5月11日,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已对任某某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核实,昌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任某某等人修复治理被破坏的土地,对涉案非法采沙行为亦没有依法予以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1月23日,昌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任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和破坏耕地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对任某某等人违法采沙和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案例四 临沂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情形,致平邑县锦泰国际项目、锦泰怡景滨河项目、东升国际石材产业园项目、西郊宾馆项目长期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共计1285.37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2017年3月10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向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亦未采取措施追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2017年5月10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锦泰国际等四个涉案项目欠缴的1285.37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到位。
2017年5月27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将锦泰国际A区等项目欠缴的1285.37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到位。判决后平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积极采取追缴措施,至2017年6月12日,已将欠缴的1285.37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部收缴到位。
典型案例五 德州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济宁市任城区环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交由没有任何处理资质的田某某父子私自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正元公司被依法关停。2011年11月29日,济宁市环保局下发专门处理意见,要求原市中区环保局(现已并入任城区环保局)责令正元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理从倾倒现场回收的废液及公司贮存的废液;处伍拾(50)万元罚款。但原市中区环保局、现任城区环保局一直怠于履职,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废液妥善处置。
2017年4月5日,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任城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正元公司修复污染环境或赔偿相应损失。5月4日,任城区环保局回复称,已通知正元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经现场勘查,正元公司厂区内的五个废液池中仍存放着大量废液,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促进任城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德州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任城区环保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任城区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职责,督促正元公司及时妥善处置厂区存留的危险废物。
记者 张依盟 刘一颖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