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王洪智
为全力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和辖区蓝色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措施,7月7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2016年)》,同时公布六起典型海事海商案例。
此次发布的海事审判白皮书,全面分析了青岛海事法院2016年审理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通报了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助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同时公布六起涉及海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船舶买卖、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典型海事海商案例,为涉海经济主体处理类似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必要的规则指引。
2016年以来,青岛海事法院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辖区海洋经济发展谋划、部署和推进海事司法工作,制定出台了服务保障青岛市“海洋+”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强化了服务保障措施,有效发挥了海事司法职能作用。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384件,审执结4462件,结收比为101.8%,审判工作呈现出收结案良性循环,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案件类型不断扩展等特点。该院已连续六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省法院、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政协等领导同志先后视察指导工作并给予肯定和鼓励。今年上半年,青岛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20件,标的额18.15亿元,审执结各类案件2006件,标的额35.37亿元,结收比94.6%。
2016年海事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8日,某造船海洋株式会社(本案申请人,以下简称“S造船”)与J ELEPHANT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纠纷应按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提交伦敦仲裁,明确了仲裁员选任程序、并约定公司董事作为合同项下事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之后双方又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一、二、三,并对补充协议一进行了修改,对变更、设计认可、设备供应商、提供担保函、造船合同价款、支付条款、交船日期、已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和第二期款项的退款保函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2010年1月18日,S造船与J公司、C公司(本案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买方变更为C公司。2011年2月22日,S造船作为建造方、C公司作为买方、D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船舶所有人签订补充协议四,由D公司承担部分付款义务,并指定其公司董事作为联系人。两协议均约定任何因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应依照前述造船合同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的规定应视为已并入协议。
后S造船声称,C公司和D公司未按约支付造船款项,遂S造船作为申请人,以C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以D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申请伦敦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利息及本金合计美元35363599元;要求D公司支付利息及本金合计美元17908000元。因C公司和D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仲裁员,S造船指定的John Colin Sheppard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作出仲裁裁决,支持S造船的请求。仲裁中的各通知、文件及仲裁裁决等均向C公司和D公司的住所地或其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送达。S造船遂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提交了我国境内翻译公司翻译的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中文译文以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承认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S造船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时,被执行的财产“G”轮被另案扣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港,位于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区域,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有权行使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的仲裁所在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亦系《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应依照《纽约公约》予以审查。
对争议焦点之一,即本案申请人S造船提交的仲裁裁决及仲裁协议及其中文译文是否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形式要求,法院认为,申请人S造船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仲裁裁决正本以及包含有仲裁协议的建造合同及其补正协议、修正协议以及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及补正协议四等的正本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副本,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的文本形式的要求,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争议焦点之二,即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拒予承认的情形,法院认为,S造船与J公司、C公司及D公司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并入仲裁协议,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依照《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属于以书面形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事项不违法中国商事保留声明。独任仲裁员的委任程序以及送达方式等符合《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已经送达给本案被申请人C公司、D公司,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向英国法院提出上诉,该仲裁裁决有效。承认或执行该项仲裁裁决,并非与中国的公共秩序或中国法律相抵触。
综上,法院依法裁定承认John Colin Sheppard先生于2015年1月16日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对申请人S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C公司、D公司造船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涉及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审查问题。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定了国际标准,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为纠纷的多元解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审查准确把握《纽约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条文,裁定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体现了支持国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是对《纽约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积极尝试和有益探索。此外,本案适用仲裁地法律,即《1996年英国仲裁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组成合法性等问题,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中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