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召开媒体通气会获悉,市公安局会同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范细化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其中取消的14类,应该开的9类,部门之间核查不需群众跑腿的9类,为群众办事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哪些“奇葩证明”派出所不再出具?哪些证明又是需要开具的?又有哪些证明只需部门之间核查不需群众跑腿的?接下来就一一列出来。
A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1、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可以证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有: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
解读: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完全可以证明以上信息,相关证明不再开具。比如王小明,户口簿上“曾用名”一栏写有“王小刚”,户口簿本身就可以证明其曾用名是“王小刚”,无需另外开具证明。
2、户口簿上只要注明了以下情况的,派出所不再开相关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解读:比如甲的“与户主关系”一栏写的是“长子”,那么户口簿就可以证明甲与户主是亲子关系,不需额外开具证明。但如果后来甲外出上学 、工作,迁入了集体户或者自立户,跟父母户口没有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上,户口簿就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有9种证明已经在部门之间捋顺关系,派出所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1>证明婚姻状况 ;<2>证明文化程度;<3>证明当事人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4>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5>因填写、录入差错导致登记信息与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需证明是同一人;<6>证明未登记户口;<7>办理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核实由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变更情况 ;<8>核实退休人员户籍转移情况 ;核实下乡知青回城时间;<9>因审核社会救助资格,核实户口迁移。
解读:这9项证明明确后,只需要到一个部门即可办理,不需要跑2个甚至多个部门进行核实。其中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凭相关证件就可以证明,没有相关证件的到相关单位办理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相关证明。
B 派出所可以开具的证明
1、临时身份证明
乘飞机、乘火车、乘长途汽车、乘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开具临时身份证明需要到派出所办理。除了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明外,其他的都是到所在地派出所。住旅馆,旅馆所在辖区派出所;参加考试,考场所在地派出所。青岛的火车站、飞机场、长途车站目前都设有公安窗口,专门开具临时身份证明,其中机场公安开具的登机临时身份证明和乘车临时身份证明可以在微信号“青岛公安”和“青岛机场公安”进行预约。
2、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开具该证明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境外人员,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此无犯罪记录证明不适用于征兵、军警院校招生等政审用途。
3、亲属关系证明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保存公民相关户籍档案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解读: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注意:
<1>需要曾经同户。现在如果还在同一个户口可直接持户口簿证明。
<2>需要同户亲属关系。因为公安机关判定亲属关系是基于户籍登记信息,未同户的,无法直接证明。比如甲从未和其叔叔在同一个户口上,派出所不能直接出具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保存公民相关户籍档案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比如甲和其爷爷曾经在香港中路派出所在同一户口,后甲的户口迁至中山路派出所,其爷爷户口迁至金门路派出所。如开具两人证明,需到香港中路派出所开具。(目前青岛市公安局正在进行档案电子化,进一步打通这个壁垒)
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户口簿上登记的内容变更后,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办理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解读:变更的内容包括更正或者变更姓名 、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比如甲的民族发生过更改(父母申报错误等原因),中山路派出所办理了更改,后甲的户口迁到了台东派出所。户口簿上并未注明之前的民族,如需证明,需到中山路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5、注销户口证明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办理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需到办理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开具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机关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7.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由办理案件的派出所出具。
8.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 ,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弃婴(儿童)发现地派出所核实后出具。
城市信报记者 尚青龙 通讯员 刘人斐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