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二、政策内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4.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三、政策解读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一种奖励,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不少于十元,在此基础上青岛市提高至每月不少于13元。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