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假药 食药监依法给予重处

2017-08-09 16:12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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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9日消息  2016年11月-12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举报线索,查处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假药一事,并依法对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在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中药库,发现中药饮片土元(批号150801)、柴胡(批号150803)、天花粉(批号160401)铁树叶(批号150701)、重楼(批号150901)5种中药饮片,标注生产企业均为安徽某中药饮公司,其标签为手写。执法人员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样,并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对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财务凭证进行了提取。经对上述5种中药饮片进行调查核实,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有业务往来,但上述批次5种中药饮片不是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使用假药合计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分别为2572.92元和2265.9元。

  另外,经调查核实,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并使用多种中药饮片,货值金额84151元,违法所得84151元。

  本案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使用的假药柴胡0.7Kg,天花粉0.7Kg,铁树叶1.4Kg,重楼0.7Kg,土元1.57Kg;2.没收违法所得2265.9元和84151元;3.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7718.76元和252453元;合计罚没款346588.66元;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1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另外,本案给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药品的个人涉嫌犯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案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民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民营医疗机构,其药品的采购是自行采购,一些不法药贩子就是利用了民营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自主性强,随意性大,把关不严,贪图便宜而实施违法行为。同时,因为为本案市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药品的人员以前是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对药品经营业务比较熟悉,往往假借正规医药经营公司的名义、资质,甚至有些药品经营人员私自伪造药品经营企业的证件、资质、公章等,自己加工中药饮片来销售,赚取高额利益。

  记者 王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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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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