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级晋升等方面进行明确,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
根据《 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 ,分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同时明确,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辅警履行职责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辅警按照辅长和辅员两个职级序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均分为六级。辅警职级竞聘、晋升由市、区(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辅警职级应当逐级竞聘、晋升,辅长职级在规定的职数内逐级竞聘,辅员职级实行自然晋升。辅警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层次,并执行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青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招聘辅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约定试用期限。试用合格的,确定职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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