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济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在微山湖里开设赌场的8名犯罪嫌疑人,追捕3人。
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微山湖留庄镇水域租用水泥船,进行改装后开设赌场,通过拉人参赌有提成方式吸引了滕州、沛县、临沂、微山等地区人员聚众赌博。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夜幕的掩盖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赌场三个股东轮流坐庄,赌场每晚0时开赌至5时结束,每次赌资数额在十万到百万之间,抽头渔利十几万元。
犯罪嫌疑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比较固定犯罪团伙,每个人都分工明确。例如,犯罪嫌疑人吕某调度船只,负责用快艇将参赌人员运送到大船上参赌;犯罪嫌疑人宗某某邀人参赌、驾驶并调度车辆、维持赌场秩序;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负责看锅;犯罪嫌疑人孟某负责记录参赌人员参赌次数,赌博结束后孟某某根据其记录返还参赌人员部分份额;犯罪嫌疑人饶某某洗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召集沛县龙固附近人员参赌。赌场还设有多名“放水”(放高利贷)人员,为躲避打击甚至在派出所门口、渔业管理部门门口、港口安插“暗哨”。
由于微山湖区面积大,船舶停靠地点隐蔽,且涉案人员众多,内部人员分工严密等原因,赌场多次成功躲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打击。2017年4月27日5时许,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微山县公安局将在场赌博的相关人员20余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赌资95411元,用于接送赌场人员的车辆4部。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聚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系微山县院近年来批准逮捕人数最多的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