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力度

2017-08-22 07: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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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实习生 丁文娴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促进辅助性就业持续稳定发展,近日,青岛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更加明确,机构管理更加规范,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其中,明确了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49岁)、具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持有青岛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类残疾人,同时明确了残疾职工享受最低工资以上劳动报酬,且首次提出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明确机构安置三类残疾人

  据了解,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通知明确认定了辅助性就业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其中要求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安置20名(含)以上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区(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和安置上述三类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的50%且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岁,女16~49岁)、具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持有青岛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上述三类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须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待遇。重度肢体残疾人指残疾人证标识为1~2级的肢体残疾人。

  此外,机构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名称为:××区(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中心;业务范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机构配备的专门服务人员与上述三类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6。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通知要求,辅助性就业机构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能够持续开展生产劳动,且获得适应残疾人实际劳动能力的经济效益。残疾人日常在岗率不低于90%,残疾人及其亲属对机构提供的辅助性就业服务满意度达到95%以上。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方面,实行弹性工作制度,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不高于8小时。充分保障残疾人康复治疗需求,根据残疾人特点,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劳动强度适中,工娱疗、农疗相结合,同时加强劳动技能、生活技能的培训。不得要求残疾人单独顶岗,不得安排残疾人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特殊工种工作,不得强制残疾人完成生产任务,对必须具备专业资格的工种岗位严格按规定执行。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报酬等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在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人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残疾人请假等情况,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日平均工资,但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在申报财政补贴时作出说明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残疾人工资必须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并将对帐单等纳入会计凭证。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自愿解除或其他原因确需解除的,机构需事先报当地残联备案。

  首次提出给予机构运行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达到验收标准,管理规范、正常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稳岗补贴和机构运行补贴等扶持政策。其中,机构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实际发放数额给予补贴。对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青岛市吸纳残疾人就业稳岗补贴有关规定,给予机构稳岗补贴。按照上述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实发额70%的标准,给予机构运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机构场地补助、辅助服务人员补助、无障碍环境改造、工娱疗、农疗、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的午餐交通补贴、技能帮扶、落实各项待遇补助等。

  据了解,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稳岗补贴和机构运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市)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经认定的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各区(市)提报的上述三项补贴资金之和的50%,拨付各区(市),由各区(市)拨付相关机构。安置20名以下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市)自行负担。辅助性就业不享受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超比例安置奖励,福利企业(单位)不享受辅助性就业补贴政策。

  通知也明确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各区(市)残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所属机构的日常管理纳入远程监管;街道(镇)要将机构监督管理纳入业务范围,切实强化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机构运行情况。

  链接 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流程

  (一)自愿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单位填报《青岛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附机构的可行性报告、租赁合同(协议)及平面图、《拟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街道(镇)提出建设申请。

  (二)街道(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青岛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上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市)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建设的,退回材料。

  (三)区(市)残联会同区(市)财政局根据街道(镇)意见,通过审核材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全面核实申报单位基础设施、可行性报告、残疾人实际需求等情况,对确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区(市)残联作出同意机构建设试运行三个月的批复。

  (四)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按批复要求实施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经街道(镇)申请,区(市)残联会同区(市)财政局实地核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区(市)残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同意机构建设的批复,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市)残联提出整改意见,延长三个月试运行。在延长试运行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进行验收、批复并上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

  (五)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从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区(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中遴选,对拟认定为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由区(市)残联、财政部门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给予认定。对认定的市级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编辑: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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