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个不迁出房屋一个变卖运营权,这俩“老赖”真能赖
欠款40万元不还,两人变身“老赖”,一人住在房子里怎么都不迁走,一人则把营运客车和营运线路的运营权变卖了出去。近期,宁津县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典型案例。
2013年9月17日,孟某某与邴某某以邴某某名下在宁津县某房产作为担保,向时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后因被申请人孟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某某将孟某某和邴某某起诉至宁津县法院。2014年5月26日,宁津县法院作出调解并生效。调解书规定被告邴某某、孟某某欠原告时某某本金400000元,利息42000元分三期给付。如二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时某某可申请执行全部数额。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孟某某、邴某某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1月22日,时某某向宁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邴某某名下的位于宁津县某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经三次公开拍卖及重新公开拍卖均流拍。
2016年3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邴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某处房产及储藏室,抵偿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其和孟某某所欠时某某债务中的36万余元,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迁出房屋的义务。2016年4月18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27日前迁出房屋。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房屋。
此外,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在青岛某公司的山东青岛至四川南江营运线的营运权和大型卧铺营运客车。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所有的在青岛某公司的山东青岛至四川南江营运线的营运权和大型卧铺营运客车,是被执行人孟某某与他人合伙所有的;但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将其和合伙人李某某所有约36%股份变卖。
法院认为,邴某某拒不迁出交付其所有的因拍卖流拍后依法裁定以物抵债的楼房;孟某某对其所有的已被依法查封的营运客车和营运线路的运营权进行了变卖。邴某某、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于2016年5月向宁津县公安局移交立案侦查,宁津县检察院于2016年10月向宁津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侦查期间,孟某某及其妻子邴某某与时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该案执结完毕。
据悉,今年以来宁津法院先后开展“春雷”、“雷霆”“百日雷霆执行大会战”等大的集中执行行动8次,小型行动12次,拘传89人,拘留18人,罚款9人,移交公安机关4人,判决拒执罪1人。
齐鲁晚报记者 马云云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