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为规范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市农委制定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服务,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具体工作由区(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承担。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公平竞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承接主体应当设立农民田间学校。
申报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的承接主体,须具备开展观摩实训、顶岗实习、创业孵化的师资队伍和配套制度;具备现场教学、实习实训所需培训场地、教学设施设备。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 梁超)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