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产妇喊疼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医院官方微博称,8月31日,该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某坠楼身亡。9月5日,榆林市卫生计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治中称,该局进行了专门调查,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现在正在进行善后工作。(9月5日澎湃新闻) 关于孕妇坠亡一事,目前众说纷纭,真相到底如何,还需等待调查结果。公众不必马上站队,不妨让真相“再飞一会儿”。不过,焦灼之中有一点亟待厘清,那就是生产过程中面临剖腹产(医学上称为“剖宫产”)时,假如产妇和家属意见不一致,到底该由谁来签字决定?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2007年的“李丽云事件”。当时,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到北京某医院住院,男友肖志军(对医院自称是产妇丈夫)不同意做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导致李丽云和胎儿双双离世。“李丽云事件”的惨痛教训,也推动了相关立法进程。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然而,十年过去,这一条款在某些医院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或者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很多民众包括患者本人也并不了解,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很多医护人员对“签字制度”仍存在认识误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说明,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签字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也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众多法律法规都已明确,患者对于身体拥有自决权,这一权利不能被任何人剥夺。即使某些患者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患者,当二者产生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和权利。而且无论手术成功与否,承担后果的也都是患者本人。显而易见,在是否进行剖腹产这一问题上,首先应该尊重的还是产妇本人的意愿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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