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下月实施 最高1200元/人/月

2017-09-13 06: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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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通讯员 宋培廷 报道

  半岛都市报9月12日讯 为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由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别人员护理标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集中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

  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副处长华玉芹介绍,目前执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的分散供养标准为6060元/年,集中供养标准为12120元/年;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特困人员是各区自行制定标准。此次青岛市首次将特困人员的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对特困人员的救助将更加精准。

  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10月1日实施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照料护理费用,由区(市)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据了解,救助的特困人员范围包括: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群,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在申请程序方面,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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