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轮成"贼窝"船长、大副领头作案 19人合谋盗窃受审

2017-09-16 11: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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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鲍福玉 通讯员 张淦

  众所周知,船运因为运载量大、费用低、安全性高等优势,成为大宗商品尤其是矿产类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本该负责保障安全运输的货船,竟然成为贼窝,船长、大副、机工长、水手长、二副、船员等19人合谋盗窃。2017年9月13—1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同茂101”轮盗窃案的19名被告人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根据航运规定,为防止运输的货物被盗,舱体要采用铅封。在始发港装仓并正确关闭舱门后,航运船舶要由第三方特定人员将舱门用一种由金属以及塑料制成的封条密封,上面有唯一编号,一次性使用。一经正确锁上,除非是外力破坏,否则无法打开,破坏后的铅封无法重新使用,铅封完整可以证明在运输途中未经私自开箱。

  



  张某、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分别是“同茂101”轮大副、机工长、水手长和二副,在船长沈某某同意下,四人提议、组织并指挥船上其他14名船员,不破坏舱体铅封,而是从船体其他部分进入船舱,盗窃由“同茂101”轮运输的铜精矿粉,用蛇皮袋盛装后,分别藏在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在航行途中,利用抛锚的时机,和提前联系好收赃的买家约定集合位置,在海上将盗窃的以及扫舱底获得的铜精矿粉卖掉,由前来收赃的船运走,之后成员间进行分赃。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通过此种手段,先后7次盗窃并贩卖“同茂101”轮运输的铜精矿粉,涉案金额总价值达到43万余元。

  2016年6月底,该团伙被青岛港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4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其作案方式是事先准备好铁锹、绳子和编织袋,等装完货船舶离港后,船舶航行到公海才能盗窃。而且,盗窃时间必须是晚上,一般是10点以后作案。

  由于货物装毕后会在舱门打上铅封,为了不破坏铅封,被告采取卸下舱梯口们的螺丝的方法进入舱内。首先由机工长或水手长将舱梯口的螺丝松开,再把盖在梯口的盖子拿掉,然后携带铁锹和编织袋到舱内进行装袋,最后用电滑轮将装好的货物用机器拉至甲板,藏于船头道门下高边柜、废旧厨房卫生间等隐蔽的地方。

  此外,据被告人供述,还利用污水井盗窃。通常先将船舱底部的污水井盖打开,铜精矿粉就会在装货的时候流入污水井内。每天下午4点到晚上8点,值班人员会在此时间段内将未填满的污水井用铁锹填满。等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完毕并离开码头后,船员在清理舱底的时候,再将污水井内盗窃的铜精矿装入编织袋内,再将装好货物的编织袋放入大吨袋内,用穿上的吊机将货物吊到甲板上,藏于船头道门下或其他地方。

  这两种盗窃方式同时存在。当货物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大副张某或机工长徐某某就会联系买家销赃,所得赃款基本全船(包括船长在内)平分,大副张某稍多。

  



  检方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等6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13人多次盗窃他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沈某某、李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被告人董某某等14人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本案由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范家强法官担任审判长。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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