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9月27日讯 证明我妈是我妈、鸭子自产证明、已故老人无非婚生子女证明……曾深受群众诟病、村居头痛的各类奇葩证明在济南成为历史。有济南媒体记者从市编办获悉,济南市对在本市范围内,政务服务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明确居民到村(社区)盖章开具的证明材料仅限15项。
据了解,在全面清理摸底过程中,10个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南山管委会共上报村(社区)证明材料1303项,平均每县区110项左右。市编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济南市确定了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的清理思路,在市级权限内,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按照证明用途,最后分类汇总为目前的15项(见下表)。
记者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民政厅等十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对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为居委会“减了负”,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边界不明确等问题。而《济南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的公布,为居委会提供了更加准确的依据。
是不是这15项之外的证明,村(社区)以后都不开了?据介绍,编制并公布清单,重点约束的是索要证明的部门行为,而不是约束村(社区)。只要是村(社区)职责范围内的,都应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能开则开。
15项需要村居开具的证明
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代办人与参保人亲属(代办)关系证明;
2.监护人证明;
3.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
5.计划生育和婚育情况证明;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初审情况证明;
7.政审类证明;
8.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10.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11.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12.在社区的在校生社会实践证明;
13.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14.在家去世证明;
15.推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
(大众网据齐鲁壹点、济南日报系列稿件综合整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