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完善价格政策 谷段电价每度降低0.2元

2017-11-08 08: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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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娄花 报道

  本报11月7日讯 7日,半岛记者采访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精神,省物价局研究出台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十项价格政策,进一步强化“价格治霾”政策体系,确保2017年冬季清洁采暖环保攻坚目标顺利完成,青岛也将跟进实施。

  山东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和实施力度,采暖期间,居民用电高峰时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低谷时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居民用电价格,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支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实施低谷电量奖励政策。即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和平段电量,提高项目经济性。

  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4800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

  山东还明确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电代煤”居民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明确采暖输配电价执行标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不含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扶持政策的项目),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同时,拓展多元化的市场交易方式,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用电关系。结合山东省“外电入鲁”特高压线路投产进度,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方式拓展省外电力资源,进一步降低省内用户电费负担。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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