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8月,本市共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991所 ,其中:学历高校9所 ,学历中小学校78所 ,成人中专9所,非学历培训学校895所 、民办幼儿园650所 ;全市民办学历学校学生近 16.7万人 ,非学历培训机构年培训65万人次 、在园幼儿9.6万人。本市民办教育已经由单纯规模增长的阶段,进入到以“稳定发展规模、整体提高质量、优质特色发展”为基本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为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整肃办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全面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措施》。
给年检不合格学校罚“黄牌”
《若干措施》提出,要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要实行亲属回避制。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 、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年检对民办学校管理的“总抓手”作用,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查内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招标确定会计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财务年度报表进行统一审计,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并给予公开曝光,提高年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实行“黄牌”和“黑名单”制度,对年检不合格学校进行警示,对严重违规违法办学机构、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布,便于社会识别和监督。
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的检查,重点是办学场所周边环境、学校管理秩序、教学设施配备、收费标准及办法、学校网站、宣传材料、招生广告、合同文本、课程设置与教师资质等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制作“温馨提示”,在各类民办学校突出位置张贴,提高广大市民维权意识和分辨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将委托第三方开展办学信用综合评价
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业务活动: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实行“保分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 、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应当设管理专员1人,由所在培训机构专职人员担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社会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培训活动以及语文、数学、外语 、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活动。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活动。
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年检、业内和社会评议等方面情况,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办学信用综合评价,按照评价成绩高低,划分等级,实行星级挂牌服务。
市教育督导部门将民办教育的扶持与规范的内容纳入对各区(市)教育督导的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市、区(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幼儿园、学历中小学检查评估等工作中,公办、民办一视同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考量、统一发布”。
城市信报记者 郝春梅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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