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在祥参与“在线问政”栏目,就“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为网友解答相关问题。
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或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缴费记录予以保留,待再次符合申领条件时合并计算。
有网友问,在前单位已经离职,是劳动合同到期,想领取失业金,需要如何办理?张在祥介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15日内为个人出具书面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解聘备案登记,将打印出的《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交予个人。之后,职工可按照告知书上的流程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单位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单位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按照城镇职工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外地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在青岛常住地(提供常住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后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户籍地享受。目前青岛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每月1080元。
据了解,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我市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数和10.8%的费率每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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