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稿通过

2018-01-31 07:2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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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1月30日讯 在本市从业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费可享受待遇。《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日前公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令修订稿中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及产假天数,符合规定的职工均可享受待遇。

  政府令修订稿中规范并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还增加了补缴费用的内容,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本次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如,顺产单胎产假为158天,剖宫产单胎产假为173天,顺产双胞胎产假173天,剖宫产双胞胎产假为188天。

  为严厉打击违规参保和恶意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政府令明确人社部门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处理。关注本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可及时了解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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