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六天 在青岛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2018-02-07 14:40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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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通讯员 左晟

  7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每年只有六天可以燃放烟火爆竹,具体包括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正月十五,市民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悉,今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1月31日至3月2日)进行销售。按照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另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春节青岛市内三区烟花爆竹禁售路段:

  市南区


  禁售区域(重要区域和旅游景区):市政府周边(山东路、闽江路、南京路、香港中路合围区域),前海一线(东海中路、燕儿岛路以西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莱阳路、龙口路、湖南路以南区域),八大关景区。禁售路段(禁售区域之外的城市主干线,特色街区主要路段以及其他不宜销售烟花爆竹的路段):香港中路,山东路,延安三路,中山路,闽江路、闽江二路,闽江三路,云霄路,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江西路以南燕儿岛路、南京路和福州路路段,大尧一路,大尧三路,逍遥二路,秀湛路,南京路以西延吉路路段,燕儿岛路与泰州路间宁夏路路段,江西路与上杭路交口(50米范围内)。

  市北区

  禁售路段:市北区特色街(昌乐路文化街、沈阳路电子街、北仲路体育街、台东三路步行街、利津路文具街、登州路啤酒街、婚纱街、德国风情街、世界旅舍、红酒房)、福州北路、宁安路(伊春路至合肥路(宁安路小学))、延吉路、伊春路、黑龙江南路(原308国道)、山东路、长春路、镇江路、镇江北路、东西快速路、寿光路、宁海路、威海路(长春路至登州路段)、台东一路、台东六路、大名路、台东八路、辽宁路、乐陵路、胶州路、市场一路、热河路、无棣二路、临沂路、延安一路、莱芜二路、菜市二路、姜沟路、市场三路、芙蓉山路、芙蓉路、丰盛路、万寿路、劲松四路埠西村市场路段、嘉禾路和1路、7路公交车总站至宣化路周边50米范围。

  李沧区

  禁售路段:李村河两侧、滨河路全路段、京口路(从青岛财经职业学校向东至夏庄路)、书院路(从北方国贸至五星电器路段及南至滨河路)。

  多部门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做好允许燃放期间的灭火救援准备,对取得燃放许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防火安全管理。监督电话: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

  市安监局负责合理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监督电话:12350。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电话:12319。

  市交通委监督电话:82817777。

  市质监局监督电话:83095572。

  市工商局监督电话:12315。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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