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严格规范"涉黑"犯罪减刑假释工作

2018-03-03 09:1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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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时满鑫 王俊阳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2日讯 半岛记者2日采访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和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减刑、假释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司法局及辖区内两所监狱进行沟通,对服刑的“涉黑恶势力”罪犯进行精确排查,建立台账。强化案件实质化审理,深入监所核实报请材料,确保掌握真实情况。严把实体条件,从严把握“涉黑恶势力”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对未主动赔偿损失、未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社会影响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严格裁判尺度,从严把握“涉黑恶势力”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严格审判程序,“涉黑恶势力”减刑、假释案件,一律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统一裁决书格式,增加检察机关意见、规范文书用语、增强文书说理性,提升裁判权威性。建立案件数据库,整理案件基本法律要素,供办案参照适用,确保同案同判。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一律”要求,打造阳光透明机制,“涉黑恶势力”案件受理后一律依法在互联网进行公示、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代表委员等参加旁听、裁决书一律依法在互联网发布。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逐案出具检察意见书,实现报请前、审理中、审结后的全程监督。推进远程视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留痕,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涉黑恶势力”罪犯刑罚变更的关切,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例 涉黑罪犯李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李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386.55元。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三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5次、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92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无能力履行剩余赔偿责任。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但未全部履行原审判决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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