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续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十分必要。 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没有全覆盖,就总会有人心存侥幸、缺乏戒惧。“只要退居二线就能躲进‘避风港’”“‘边缘’领域的违规行为不会被盯着,很安全”“在国企中吃点喝点拿点不会有事”“从严治党只针对领导干部,和普通人关系不大”……小节失察,易生大乱;小错不纠,终酿大祸;小贪不惩,必成巨蠹。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实现监察全覆盖,就是要“横向到边、竖向到底”,堵蝼蚁之穴,筑千里之堤,补齐“牛栏关猫”的短板,将监察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有效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随着监察全覆盖局面的形成,还将持续释放反腐永无休止符的强烈信号,让公职人员明确意识到,执纪执法会越来越严、监督网只会越织越密,手握公权力必须心存敬畏、慎独慎微,把纪律挺在前头,把戒惧刻在心里,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加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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