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给辖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胶房发〔2018〕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严禁在经营场所内登记、挂牌销售已开盘但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
二、严禁在经营场所内登记、挂牌销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且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的商品住房。
三、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代理一手房屋。
四、严禁为未达到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五、严禁从事倒卖房号、赚取差价的违规经营行为。
各经纪机构应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发布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等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误导购房群众恐慌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对此,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将不定期对执业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经纪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行为严重的,取消存量房网签备案资格和经纪机构备案资格。
城市信报记者 王瑜
[编辑: 刘晓明]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