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配套文件出台

2018-03-29 17:03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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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29日消息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加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近日又出台了《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在生育前用人单位应为其在本市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期间补缴的月数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规定的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政策人员,《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明确生育医疗费结算及生育津贴等申领规定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等,刷卡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生育津贴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发,发放方式为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市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并规定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单位或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原件及《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

  为切实保障生育职工权益,《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市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有关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免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明确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生育保险三个目录和服务协议,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广大参保人可拨打市人社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关注“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对政策进行咨询了解。

  通讯员 张强 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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