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王洪智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30日讯 3月30日上午,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从失足妇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并排除异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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