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夫妻于2013年协议离婚,时隔4年,其中一方忽然想起离婚前对方曾经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总共缴纳5万多元保险金,多次商量将这笔财产分割,遭到对方拒绝。昨日,记者从市北区法院获悉,经法院判决,这笔保险金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50%。
宋某与陈某2005年1月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两人的第二段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多年后,宋某忽然想起还有一笔离婚前的共有财产忘了分割,这是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市北区法院。
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分红型),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从2009年至2013年,每年交保金15487.5元。 2017年5月,陈某将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保单由原、被告各享有50%。
(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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