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18日消息 近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成功调解了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事情源于去年,市民韩女士在某瑜伽馆办理了四张会员卡,因为工作忙一直都去锻炼,最近因搬家想起来要退卡,却被拒绝,对此赵女士不解进行投诉,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中山路所受理此案,执法人员对双方情况后进行调查了解。
韩女士先后拿出四张瑜伽馆会员卡,其中有两张分别是1000元,有两张分别是100元,四张卡缴费2200元,一直没有开通,也没有使用。其主要理由是因搬家距离瑜伽馆路程比较远,不方便学习和锻炼,于是联系店方要求退卡,店长以会员卡合同第一条“会员交纳的费用(包括定金)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而拒绝退费。对于瑜伽馆的说法,韩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持卡人,卡内金额应该属于自己。如果自己没有消费,瑜伽馆无权将属于自己的金额私吞。
瑜伽馆店长肖女士认为合同是有效的,是韩女士单方面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条款造成的,事先消费者本人签订合同时,已经清楚合同内容,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交费不退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规矩,其他瑜伽馆都是这么做,双方一旦签约后,店方就要为其准备器材和师资力量,也是有成本付出的。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瑜伽馆店长韩女士所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该合同第一条属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指出双方消费和经营中都存在一定不足和的问题。
经调解,瑜伽馆同意给消费者韩女士退四张会员卡金额,共计2200元。韩女士对执法人员的调解表示感谢!瑜伽馆店长也表示合同是从网上下载的,自己对法律规定的学习不够,会马上进行整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应慎重选择预付卡消费,确需办理时应注意潜在风险,预付前详细了解其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款条件等内容;办卡时应签订合理的书面合同;要理性充值,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
再者,办卡后注意留存合同、付款收据、发票、交易记录和宣传资料等证据,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和金额,以防卡内余额“不明”缺失,办卡后还应关注商家经营状况,避免长时间不消费。如果发生消费纠纷一定要冷静沟通,自行调解不成的,可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
通讯员 姜峰 李遵峰 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