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近日,由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职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周俊举受贿一案,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悉,该案是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山东省留置第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俊举利用担任菏泽职业学院筹建办工程部主任、工程一部主任、党委委员、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俊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办案人员对周俊举的印象。到案后,他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在提审中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始至终未作出任何辩解。
在留置阶段,周俊举主动要求退赃。除去在其办公室、家中扣留的40余万元非法赃物外,周俊举又补缴50余万元。最终,本案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4月17日,庭前会议结束后,周俊举的辩护律师代其转交了一份“保证书”。这个情节让办案人员记忆犹新。“这份‘保证书’是周俊举自己主动书写,让辩护人转交给我们的,内容的大意就是表达其愿意无条件接受组织的任何处分,没有辩解,认罪悔罪。这样的形式还是很少见的。”
作为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山东省留置第一案,菏泽市监察委员会和菏泽市检察院均派人参加庭审。
公诉人指出,通过今天周俊举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希望周俊举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再次告诫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钟长鸣,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殚精竭虑”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