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2018-05-03 10: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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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客户端记者 娄花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5月2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通知,半岛记者采访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新版《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6月10日起实行,包括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等七大变化。

  医疗机构实行名录管理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医疗机构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质和营利性质。医疗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类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市、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立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规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禁自立收费项目。

  公立医疗机构将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采取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加强管理,约束服务提供方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特需病房床位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的特需医疗服务标志,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试点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的,其床位数不得超过特需病房床位数的50% 。

  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市场调节价。

  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合法、信用、公开的原则,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同时公示执行文号。

  按病种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包括病种编码、病种名称、主操作名称、除外内容、收费标准及执行文号等。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政府指导价药品应当公示定价文号;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以及执行文号等。

  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内容包括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公示执行文号。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收费窗口、门诊科室、住院服务区域等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病种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 。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或免费查询服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或家属)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提供住院病人一日清单的,逐笔标明每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每种药品销售价格。实施按病种收费的,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耗材。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或家属)购买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或家属)自愿选择,并签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

  曝光价格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渠道,公示投诉电话和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电话,方便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费用问题的咨询、投诉。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收费管理科室、价格监督站(岗)、价格咨询台等,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咨询、投诉等事宜。未设置收费管理科室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及协调处理价格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完善自主控费机制,妥善整理和保存医药价格、成本相关资料,分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成本监审(调查)、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价格(成本)数据、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所受理的医疗机构的价格投诉和举报。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违反卫生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曝光价格违法行为。本规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解读:

  新版《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有七大变化


  《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为何要进行修订?“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市物价局相应出台了《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青价检〔2016〕2号)。”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的出台,对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抓手,对减少医疗机构价格违法问题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则》实施期间,随着本市医疗改革的深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全面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病种收费等文件相继出台,为更好发挥《规则》的规范指导作用,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 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范围

  “首选明确了市及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变化二: 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再就是增加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相关要求。”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特需医疗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根据患者特殊需求而设立的医疗服务项目,《规则》对特需求医疗服务明确了相关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具体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签订《协议书》,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过开放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应当相对固定等。

  变化三: 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

  “增加了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当公示执行文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

  变化四: 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价格公示要求更加具体。”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特别对公立医疗应当公示“本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销售中药饮片按照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字样,对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均应公示执行文号等。

  强调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公示项目内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对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不了解产生纠纷,同时公示项目内涵有利于群众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实施监督。

  变化五: 严禁自立收费项目

  “ 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医疗机构不得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或购买药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变化六: 委托、购买服务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以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的,应当执行规定的项目内涵和收费标准。”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变化七: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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