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青岛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他因工作需要,骑电动车外出给客户送资料,不料途中意外滑倒摔伤,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功能障碍为伤残九级。刘某受伤后,公司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于2017年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刘某与该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 ,用人单位认为,刘某受伤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具体病情,只是请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在此期间对刘某受伤的情况并不清楚,且刘某在出事之日后近一个月才住院治疗,证明其自身受伤后也没有重视病情,因此以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原因认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显失公平。而刘某则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遭遇事故,属于工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刘某发生工伤的事实,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审判长侯丽洁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约十万元。
审判长侯丽洁介绍,近年来,劳动者因工外出受伤而产生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因工外出期间”的几种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这起案件中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要件比较充分,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依法保障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现。发生工伤事故后 ,劳动者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详细情况,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以维护合法权益。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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