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共享单车,理应加大违法成本

2018-05-07 08: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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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斯涵涵

  因锯锁并企图将两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深圳一市民日前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5月6日新华网)

  因为“私拿”两辆共享单车,韦某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处罚之严厉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料。一方面,共享单车数量多,案值不太大,存在管理难点;另一方面,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的人并不少见。旁人见了大多予以鄙夷性的侧目,相应的处罚较少,多以批评教育、退回单车为主。共享变“私享”得利容易且违法成本低,滋长了一些人私占单车的习性。 

  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仅限于私人财物。韦某将两辆共享单车的车锁锯断,侵占企业财物,侵犯了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利益,基于其违法情节、案值等因素,法院依法予以相应惩处。其中有个细节,在韦某锯切车锁时,恰巧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拍视频传到互联网上,反映了深圳市民较高的文明素质和法律观念。倘若没有此“义举”,可能这两辆共享单车又泥牛入海了。 

  私占共享单车被判刑,虽是一件小案子,却具有非常广泛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加大共享变“私享”的违法成本。企业要加大法律宣传,强化技术手段,及时弥补管理短板,适当推出激励举报政策,降低共享单车被盗、被毁的概率,而共享单车用户也要不断提高文明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共享单车平稳地行驶在文明与法治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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