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注意了,“失信”严重很可能影响职务晋升。济南的赵某向杨某借款10万元不还,杨某诉至历城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赵某不履行义务,杨某申请执行。
法院查明赵某系历城区某局公职人员。经法院多次催促,赵某仍然不履行义务。鉴于赵某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也未找到其他财产,法院只好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2017年,赵某所在单位有工作调整,赵某正好符合提拔条件,单位将其列为考察对象上报市局。但很快被市局否决了,原因在于赵某系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失信人员,按照组织部门的规定失信人员不能提拔任用。后赵某积极联系法院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希望能将其在失信名单中撤下。
在其履行义务后,法院依法及时将其失信信息予以屏蔽,但是因为错过了时间,赵某还是错失了本次晋升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为此,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个部门于2010年7月就联合会签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规定:对于公职人员涉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与此同时,还要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可以说全社会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诚信要求和道德约束,在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方面力度更大。作为公职人员,一旦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不得提拔评优,严重者甚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本案值得全体公职人员吸取教训,不要因小失大。(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