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海域治安管理的通告

2018-05-29 10: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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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客户端记者 孙桂东

  为加强海域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以下简称青岛海域)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禁止任何人员、船舶在光缆路由保护区内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船舶锚泊等危及光缆安全的活动。

  二、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在市南区太平角东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线海域游泳、潜水、垂钓和捕捞作业。

  三、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员停靠或者登临青岛海域内无居民海岛。

  四、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张屯嘴——竹岔岛——大公岛——小公岛——南姜码头及团岛——牙子石岛(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连线以内海域停泊、作业和驻留;未经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团岛——小公岛——南姜码头(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连线以内海域航行。

  五、2018年5月29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实行船舶集中停靠(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由有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或者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六、在青岛海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申报手续,配备适任人员,随船携带相应的船舶证书、运输许可证或者货物运输单(证)等文件资料,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登临检查。

  七、进入青岛海域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出海作业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身份查验。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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