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应计发4个月 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

2018-06-01 07: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5月31日讯 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很多市民致电12333咨询防暑降温费标准及发放等相关事宜。5月31日,市人社局提醒,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据悉,目前青岛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天气?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本市企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

  即: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本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