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发布了《神操作!小区住了十年,开发商调头回来卖车位》的新闻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20日,此事进一步发酵,法律专家称开发商所持的“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说法并不能得到《物权法》的支持。
购房合同上的“升降车库”至今未见
6月19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发布了《神操作!小区住了十年,开发商调头回来卖车位》的新闻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日上午,胶州市东湖星城小区的业主蒋欣(化名)将她在2007年与小区开发商“青岛神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爆料给了记者,并讲述了在她眼中开发商的诸多违约行为。
“在那个时候(2007年),整个胶州市都没有卖车位这回事。”蒋欣说,在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有一份“小区平面布局图”,根据布局图的规划,小区的东、南、西、北四面都规划有“升降车库”,买房时双方并未就这些规划内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探讨,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这些原本计划建设“升降车库”的区域现在正是开发商要出售的地上车位。“我们的升降车库哪里去了?”蒋欣提出了疑问,因为在购房合同的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甲方(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蒋欣认为开发商不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升降车库”,而且在本该建设升降车库的位置设置了地上车位进行出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这次出售的很多车位都是由绿地改建而来,这些区域本身就应该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销售。”蒋欣说。
“车位转让协议”明确写明“不能办理产权证”
6月14日,东湖星城小区的开发商张贴了“东湖星城南区地上车位销售公告”开始出售地上车位,虽然此事遭到了很多业主的反对和抵制,但是车位的销售工作却并未停止。根据业主张斌(化名)拍摄的“东湖星城地上停车位使用转让协议”上的规定,“本合同约定转让之停车位使用权,依法不能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且乙方(业主)受让该车位为自愿、未受到任何威胁”,业主认为这则“转让协议”实际就是霸王条款,是一种把业主的东西卖给业主的不合理行为。
“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承诺小区内的车位设置为1:0.8,很多人都是奔着这个才来买的房子。”张斌说,时过境迁,彼时在楼市低迷的时候开发商以车位配套作为宣传手段推销房屋,现在楼市火爆,看到利益的开发商就想收回车位,这是一种暗箱里的“再次销售”,业主们无法接受。
开发商:从未承诺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了青岛神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购房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的说法,她承认开发商确实进行了变更,但不是“擅自”变更,在变更的同时,开发商对方案进行了公示,对业主进行了告知,但是没有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关于当时房屋销售时1;0.8的车位配套问题,业主的理解有误。”王女士告诉记者,当初东湖星城小区在规划时的确是按照1:0.8设置的车位,但是并不是将所有权送给业主,开发商有权随时收回。王女士再次向记者重申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开发商对地上车位的所有权。
连线律师:开发商说法站不住脚
针对东湖星城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的所有权争执,记者再次电话连线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宝金,贾宝金说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想要证明地上车位归自己所有,必须提供车位的“权属证明”,即类似“产权证”的证明,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则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关于业主蒋欣提出的“开发商未按照合同修建‘升降车库’”则属于开发商明显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给业主补偿。
关于此事件,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震
[编辑: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