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李珍
为了找个人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独居的老曹请来保姆林某。出于对林某的信任,老曹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林某,前提是林某要对其尽心照顾直到去世。但协议签订之后,林某对老曹的照顾就没有那么尽心了,后来干脆将其送去了养老院。老曹唯一的妹妹知道此事后,从外地赶来帮哥哥交纳了养老院的费用,并一直照顾他到离世。老曹去世后,林某以老曹的妹妹曹某不配合房产过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老曹生前订立的那份协议。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曹某和林某对老曹留下的房产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半岛记者从青岛中院民五庭了解到,2017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4824件,其中继承类案件占到45%,而2018年以来,继承类案件的比例不断上升,目前来看已经占所有家事案件的60%。据了解,继承类案件高发,一是和城乡旧房改造带来的巨大利益有关,二是和老人的养老有关。
■案例一
房产赠保姆却被送养老院 老曹与前妻没有生育子女,两人离婚后,一直独居。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上长期患有疾病,老曹的身体越来越虚弱。老曹在世上唯一的亲人只有她的妹妹曹某,在曹某的帮助下找了一名保姆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保姆林某刚到老曹家时非常勤快,对老曹嘘寒问暖照顾得很细致。慢慢地,两人也产生了感情,出于对林某的信任和感激,老曹在2015年找来见证人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为:“老曹名下的房产遗赠给林某,由林某来负责他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林某在生活上照顾老曹,老曹生前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由林某负担等。”
协议签订后不久,老曹就卧床不起,林某就将其送到了市区一家养老院,交了一部分费用之后就不再照顾老曹。2016年5月,老曹去世。在此之前,曹某负担了哥哥老曹在养老院的费用并对其进行照顾。
老曹去世后,林某找到曹某,拿出了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了曹某的拒绝。林某随后将曹某告上法庭。经过青岛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曹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但是由于林某在老曹人生的最后阶段没有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林某和曹某都是部分的尽到了对老曹的扶养义务,因此酌定双方对老曹的遗产各享有50%的权益。
■案例二
父亲去世房产大部分给“外人” 家住崂山区的张女士最近很是郁闷,因为自己的父亲去世之前将房屋的产权全部遗赠给了自己的“女朋友”。在张女士看来,父亲的遗产理应由自己这个独生女儿继承,无缘无故分给“外人”,让她不能接受。
据了解,张女士的母亲在2003年就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张女士结婚生子和父亲来往较少。张先生因生活寂寞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因年龄都比较大了,加上子女的反对,因此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15年,张先生患上了癌症,之后一直是崔女士对他的生活进行照顾,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张先生特意找来了两名律师,在他们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的产权在他去世之后均归崔女士所有。张先生在遗嘱上签字并摁了手印,律师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2016年,张先生去世。张女士认为,父亲的遗产理应由她这个独生女儿来继承,并拒绝了崔女士要求将房产过户的要求。随后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生前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既有见证人也有文书和录音录像等证据,是张先生真实意愿的表达。张先生名下房产是其和前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先生占有房产的一半份额。张先生前妻去世之后,前妻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先生和女儿平分,也就是说张女士占四分之一份额。青岛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女士占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趋势
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8月3日,半岛记者从青岛中院了解到,2017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4824件,其中继承类案件占到45%,婚姻类案件占到45%—50%,这两类案件占到了青岛市家事类案件的绝大多数。然而,2018年以来,这一比例发生了变化,继承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目前统计能够占到六成左右。
青岛市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刘琰介绍,这类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老年人养老问题引起了子女之间的纠纷,从而闹上法庭;其次就是本市城乡改造和建设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本不值钱的老房子经过拆迁升值巨大,在利益面前免不了会有矛盾产生。
就此,刘琰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建议老年人不要碍于情面不愿意面对自己的遗产问题,为了防止子女为了争夺财产而最终对簿公堂,老年人还是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公开公正地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最好能够找律师进行见证,确保遗嘱能够合法有效。其次,为人子女应该积极为老人尽赡养义务,遇到类似的问题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要因为经济利益而伤了亲情。(本版文中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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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伪造遗赠协议被判无效 据相关媒体报道,家住南京的老郭生前也曾经订立了和老曹类似的协议。
因保姆耿某一直照顾老郭的生活起居,因此要求老郭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不久,老郭的病情加重。2016年6月,老郭出现昏迷的状况,但耿某并没有把他送去就医,也没有通知他的子女。一个星期后,三个子女来探望父亲时,发现他病情加重,急忙将父亲送往医院,才发现父亲患有大面积褥疮。2016年7月,在耿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个子女将父亲转至另外一家医院。2016年10月,老郭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办理了他的丧葬事宜。一个月后,老郭的儿子以继承的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并向耿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她房子已被继承要求耿某搬离房屋。而耿某拒不搬离,她认为应该她来继承这套房子。双方争执不下,耿某将老郭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耿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的,而见证人则是保健品销售员和兼职保姆冯某,这些人和耿某有着利害关系。而从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耿某的律师向老郭宣读协议内容,老郭本人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表示只是简单附和,他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谓的手印还是因他人帮忙摁下的。同时,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该协议于2016年1月签订,同年7月耿某即不再照顾老郭。耿某没有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老郭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通知子女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