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10日讯 单位设有员工食堂,对于员工上班就餐是一项福利,但前提是公司必须取得合法证件之后才可进行。近日,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就因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职工食堂服务经营,被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
根据(青黄)食药监食罚〔2018〕165号,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于2018年4月25日,被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并处罚5万元。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了解到,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钢材剪切、加工、销售;货物仓储装卸(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钢铁冶金产品(不含稀贵金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及相关部件设计、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停车场信息系统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煤炭、焦炭(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
对于该处罚,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设立食堂就是方便员工就餐。“但是因为并不知道设立食堂需要办理相应证件,因此才被处罚。目前罚款我们已缴纳,相应的手续证件我们也办理齐全。”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