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带病投保再讨2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可拒赔

2018-08-21 07:2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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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刘玉凡 通讯员 邹媛媛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 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疾病,但投保时隐瞒病情,即墨一保户诊断出甲状腺恶性肿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近日,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017年3月,范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20份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等60种疾病。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健康事项向范某进行详细询问,包括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疾病等诸多事项范某均予否认。

  2018年1月,范某因颈部不适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范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范某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疾病,拒绝理赔,解除合同,并将范某交纳的保险费退还。为此,范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曾于投保前一个月做过甲状腺超声波检查,经检查甲状腺多发结节并右叶结节钙化,内见点状血流信号。范某在投保时否认曾诊断患有甲状腺疾病,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认为,带病投保这一现象时有发生,投保人往往主观上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两种情况,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就本案来讲,范某投保前经检查“甲状腺多发结节并右叶结节钙化,内见点状血流信号”,该诊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范某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并将保险费退还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也作了限制性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亦会消灭。此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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