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市城镇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青岛有了监管规则。记者8月30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要求,青岛市出台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该规则将自10月1日起试行。规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分级管理、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核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定调价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则提出,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及价格管理权限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范围内的配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
根据该规则,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准许成本的核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对本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的,可按照各燃气企业的加权平均配气成本确定标杆成本。
规则同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燃气配送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半岛记者)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