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新区房管局特发布《红岛购房特别提示》,其中特别对“经纪机构收取高额费用预定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项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行为作出了重点提示。文件全文如下:
《红岛购房特别提示》
尊敬的购房者:
商品房买卖涉及众多法律关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特为您作如下提示:
一、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要充分了解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落实自身是否受限购政策的限制。如不符合购买条件,切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相关款项。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购房者购买期房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项目开盘销售时间;购买现房时,应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取得《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的开发项目依法不得销售,不要购买或支付定金。
四、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的项目,购房者也不要急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定金。购房者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已被销售、抵押等限制情况:如果查询到房屋已被销售(青岛网上房地产显示该项目公示房源非绿色的信息),就不要购买;如果查询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显示该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购房者应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销售证明,如已取得,方可购买。
五、购房者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性质、房屋价格及装修情况,配建车库、车位、储藏室的,充分了解其销售时间、价格及方式。
六、针对近期出现的经纪机构收取高额费用预定房屋的违规情况,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免于上当受骗,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是否已委托该经纪机构代为销售。在此提醒,预售房屋必须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七、根据住房公积金方面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投诉反映。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qdgjj.com),客服电话96557转人工。
八、房地产项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是违法行为,切勿轻信购买。
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者可登陆青岛网上房地产(www.qdfd.com.cn)在线查询其可售房源信息,也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设置的计算机进行查询。
十、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请拨打0532-66965756,向青岛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举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高新区分局
[编辑: 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