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10种情形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提出容错申请
日前,山东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名义印发全省施行,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应当应容尽容,鼓励广大干部放下包袱、大胆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首次明确在以下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以及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具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同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办法(试行)》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应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干部的失误错误,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应当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特殊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应当按照“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及时通过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责令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编辑: 刘晓明]